(一)若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主动与单位沟通,表达解除合同意愿,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
(二)若选择预告解除,在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处于试用期则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三)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情况,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遇到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可立即解除且无需事先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