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提前解约时,要先确认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若有,解约前需考量违约金成本,违约金数额不会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若劳动者涉及竞业限制约定,解约时要遵守约定,避免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违约金,劳动者可拒绝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