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章程的请求,说明查阅目的等,保留好相关凭证。
(二)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可以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配合查阅。
(三)若公司仍不配合,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提供章程供股东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