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清楚劳动仲裁正常审理期限是四十五天,最长六十天,关注仲裁时间进度,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二)若遇到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等导致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保持耐心并配合仲裁委工作。
(三)当仲裁超过六十天仍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