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协议管辖且符合规定时,按约定来,如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就按此执行。
(二)无协议管辖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