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合同期限合理约定试用期。若期限不满三个月,不要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避免重复约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要约定试用期。
(四)确保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单独只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