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对于被冻结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清算组及时与冻结法院沟通,说明公司解散清算情况。
(三)若股权冻结源于公司涉诉案件,待案件审结执行完毕,依据执行结果,若债务已清偿,法院解除冻结,清算组按清算方案处理股权,如拍卖、变卖变现,款项先偿债,剩余按股东出资比例或章程分配给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