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请,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二)在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审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