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性辞退,若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严重失职等情况,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额外补偿。这时候单位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员工违规记录、造成损失的证明等。
(二)非过失性辞退,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要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同时保留好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等相关证据。
(三)经济性裁员,单位要因经营困难等法定原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要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