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到50周岁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单位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应理解这是符合法定终止条件,无需额外索要经济补偿。
(二)5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收集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据,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职工遇到单位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可保留好相关证据,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