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应准确写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保证内容完整清晰。
(二)劳动者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准备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诉求相关事实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
(四)若委托他人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的,还需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