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工资中包含保密补偿金,数额合理且劳动者知悉同意,此约定通常有效,可按协议执行,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补偿金。
(二)若协议未明确或补偿数额过低,被认定为不合理补偿,劳动者可收集证据,如工资条、协议文本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保密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