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后,要密切关注仲裁委员会是否在五日内决定受理。若未及时收到受理通知,可主动联系询问情况。
(二)在仲裁过程中,若超过四十五日未出结果,可向仲裁委员会了解是否属于案情复杂申请了延期。若已超六十日仍未出结果,当事人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遇到送达、鉴定等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期限中止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确认中止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