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应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在四十五日内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案件进展,若超过四十五日未出结果,询问是否因案情复杂申请了延期。
(二)若得知仲裁委已批准延期,要留意是否收到书面延期通知,确认延长期限是否在十五日的合法范围内。
(三)如果超过六十日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