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2n”标准支付赔偿金,即依据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获得两个月工资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一个月工资赔偿。
(二)若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等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要求“n+1”赔偿,“n”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1”是一个月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