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妥善保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按当地社保部门要求,携带该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到新单位入职时,主动出示此证明,以证明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准确完整,包含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和原因等。
(三)若用人单位拒不出具,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若造成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