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可缺席裁决;有正当理由应及时说明,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遵守开庭时间。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这是为维护仲裁秩序和效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说明争取恢复审理,不过决定权在仲裁委。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仲裁委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可缺席裁决,其不存在撤销仲裁情况;若有正当理由,及时说明后仲裁委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若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此类复杂的时间相关问题,或者对仲裁程序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清晰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