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相关行为的证据,如放弃债权的协议、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等,然后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要准备好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债权关系以及自己债权到期未实现的证据,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