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股东应对出让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受让股权前,通过查询公司财务报表、工商档案等方式,确认出让股东是否已按章程足额出资。若已足额出资,受让股东通常无出资义务。
(二)若已知出让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仍选择受让股权,要做好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和补充赔偿责任的准备,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向出让股东追偿。
(三)若受让时不知情
在被要求承担责任时,积极收集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主张由出让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