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无经济补偿,但在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欺诈等使合同无效、暴力威胁等强迫劳动的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申请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