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企业合法外包业务给有资质单位并按约付款,一般不承担承包单位拖欠工资责任,工资支付由承包单位负责。企业此时应保留好付款凭证等相关合同履行证据。
(二)若企业将业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企业应在发包时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
(三)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付款致其拖欠工资,企业在未支付款项范围内担责。企业需及时与承包单位沟通,按合同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