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法院执行房产价值超欠款时,被执行人可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清晰说明房产价值超出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情况,请求法院解除对超标的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等待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若法院裁定撤销或改正,便可恢复对超标的部分财产的权益。
(三)若法院对异议处理不及时,可向上级法院反映,借助执行监督程序促使执行法院纠正不当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