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
2.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
3.用人单位有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劳动者可即时解除。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可单方解除。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且要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