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工资,可随时采取追讨行动,无仲裁时效限制。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避免超过时效。
(三)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且无中断、中止情形,要考虑被申请人时效抗辩风险。
(四)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其处理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追讨工资,协商无时间限制,应尽快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