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借条上的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债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所以债权人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保留好相关证据。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讨,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易实现债权的一方。
(三)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债权人要按一般保证的流程追讨。
(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应注意保留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