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被辞退,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以下是具体情况及保护政策:
可辞退的情形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多次旷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辞退:符合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等需裁减人员,需满足人数要求(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并履行提前通知、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等程序,无固定期限员工属于优先留用对象,但若符合裁员条件仍可被裁,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