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资拖欠起始时间
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为准,若约定每月15号支付上月工资,到15号未支付,从16号起算拖欠;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未提前支付也属拖欠。
(二)解决工资拖欠的措施
发现工资拖欠,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