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离职,通常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等特殊情形下,员工因此离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