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正常履行出资义务,无违法行为时,无需对公司倒闭无法发工资负责,也不会坐牢。此时股东应配合公司清算程序,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
(二)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出资,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三)当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隐匿财产逃避支付工资,应尽快归还转移的资产,支付拖欠的工资,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