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您提到的“还要过60天再报到检察院”可能是对程序的误解。实际上,公安机关在拘留后最长三十日内必须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接到提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执行逮捕;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被拘留人。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