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包工头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能证明其以公司名义租赁机械是职务行为,可收集这些证据起诉公司,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
(二)若没有明确授权,但机械用于公司项目,存在公司默认或追认等表见代理情形,要收集机械用于项目及公司相关默认或追认的证据,也可起诉公司。
(三)若包工头是个人行为,未获公司授权且机械未用于公司项目,先别起诉公司,避免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此时应着重收集证据判断包工头行为性质,明确责任主体后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