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您的合同期限为一年,法定试用期上限为二个月,约定三个月明显超出法定标准。即使您已经签字,违法的条款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您的权利。
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与公司协商,要求将试用期变更为二个月;二、如已过三个月试用期,可主张自第三个月起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差额;三、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建议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