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中当事人有不接受调解的权利,即便仲裁庭应先行调解,当事人若不想调解可明确拒绝。
(二)双方有调解意愿且达成协议,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若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仲裁庭会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