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股东而言,在正常情况下可按公司章程规定享受出资期限利益,无需提前出资来承担公司债务。但要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若公司面临破产或解散等情况,需做好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准备。
(二)对于公司管理人,在公司破产时,应及时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出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三)对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等情形下,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虽未明确提及特殊情形下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但司法实践中,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可类推适用该规定,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