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先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时间、地点等。
(四)各单位按验收方案全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情况。
(六)验收组形成意见,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复查。
(七)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