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仲裁开庭后再次开庭,当事人应保持与仲裁庭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再次开庭的时间安排,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二)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到法院申请一审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在接近三个月审结期限时关注案件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可在接近六个月审结期限时关注。同时,要留意法院的通知,做好开庭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