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若有调解意愿,可主动与仲裁庭沟通,表明调解意向,推动调解尽快进行。
(二)对于复杂案件,双方可积极配合仲裁庭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从而让调解能尽早开展。
(三)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和诚意,积极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以促进和解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