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造成的损失为参照,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认定为过高。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并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