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申请仲裁时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证据,如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