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年休假权益,若发现未休应休年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
(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因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争议,可随时申请仲裁。
(三)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四)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追索2年,可留意过往2年的年休假情况。
(五)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经本人同意后,要确保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