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申请项目为遗属待遇(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而非民法上的"扶养费"。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
单位无强制支付扶养费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第2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未成年子女可据此申领。
部分地区另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浙江省宁波市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30元。具体有无及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二、因工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儿增加10%。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属于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情形。
三、单位未参保情形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上述遗属待遇由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综上,未成年子女可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但须区分死亡性质及参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