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降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逾期付款的,按未付购房款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三)对于已付房款违约金虽无明确不能超几倍的规定,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四)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