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前已清算,原股东在接受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合同债务担责,债权人可起诉原股东解决纠纷。
(二)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起诉这些主体。
(三)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起诉作出承诺的主体。
(四)当事人要收集合同、履行凭证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但体现了公司相关主体对债务责任承担的理念,在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中,相关主体担责也有类似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