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时,在书面合同里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依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