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后,可先与单位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二)若单位经责令仍逾期不付,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