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年满18岁但符合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形,父母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二)双方就抚养费支付能达成一致的,按约定处理。
(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