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所诉求的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之内容,而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方与原告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本条范围内的任何一条,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不需要向原告方支付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一个月代通金。 根据我参加庭审的经验,这里面你只要提到了是因为严重违纪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的,并且有相关证据法院就会支持你的,放心吧,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