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使劳动合同订立依据的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协商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企业转制不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工作岗位、条件、薪资等关键条款未变,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通常无经济补偿。劳动者需谨慎考虑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此时间要求操作,确保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