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