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也将存档。
(三)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